前段时间听到这样一个案例:王先生与赵女士相爱十年,双方同居好几年,除了没有领结婚证,和一般夫妻的生活没什么不同;后来双方因在生活中矛盾积累而分手,王先生给了赵女士八万块钱,作为所谓的「分手费」。

不料分开后没多久,王先生因为投资失败变成了穷光蛋,左思右想就想着把这笔钱要回来,赵女士不肯。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赵女士告上法庭,王先生声称:青春损失费本来就是不合法的,也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自己可以要求赵女士还回来。

那么王先生的主张会不会被法院支持呢?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青春损失费?

什么情况下,分手要赔青春损失费?

以及,已经支付的青春损失费还能否要回来?

首先,青春损失费一词并非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从未出现过。青春损失费之所以为广大群众知悉,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中,常常为报刊、杂志所报道。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因此,「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进行理解。

而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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