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乌贸易条例》
大明南中宣慰司宁远伯爵兼龙虎将军总督南中各路军马粮饷督办两广剿抚与提督闽粤南直隶三省海防事宜李和大明乌思藏都司固始汗及黄教活佛大博学珍宝智者、大海上师基于南中宣慰司与乌思藏都司之平等相处与贸易往来之目的,任命各自全权代表即:
大明南中宣慰司宁远伯麾下福建总兵郑芝龙:
大明南中宣慰司宁远伯麾下隆盛行总办李沛霆:
大明乌思藏都司固始汗及黄教活佛大博学珍宝智者、大海上师全权特使仲麦巴.陈列嘉措:
大明南中宣慰使似宁远伯李与大明乌思藏都司固始汗及黄教活佛大海上师、大博学珍宝彼此以通信联系,由于他们各自享有全权,并且认识到要以平等友好真诚的方式相处,就弘扬佛法,保证双方人民在一个安全祥和的环境之中通畅往来因而达成(条例)如左(藏文版为“如下”):
一、在拉萨、日喀则、江孜、洛喀、乃东、错那、工布建立南中商务代办处,并在商务代办处方圆五里之内建立商埠。
双方同意,南中商民可在商埠租地建房和设立贸易货栈。此项协定不会危害南中商民出于储存货物的目的在商埠之外租地建房和建立货栈的权利。南中商民要求租地建房应通过南中商务代表向商务代办处所在地之乌斯藏都司管理此事之官员提出申请,在同南中商务代表商议之后。所在地之乌思藏都司管理此事之官员将分配这类建房用地或其他适当用地而不必要推诿拖延,并依照现行律法和行情确定租地条件。
二、商埠管理权由乌思藏都司当局掌握,而南中商务代办处和房屋租用地则例外,这些地区由南中商务代表专管。每年商埠贸易总额的二十分之一为南中商务代办处交予乌思藏都司之商税,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加收。
三、一旦商埠或交通商埠的道路上发生南中商民和乌斯藏都司各族民众的纷争,将予以追究,并将在距离商埠最近处由南中商务代办处与乌思藏都司管理此事之官员会商解决。如有争议,应以被告所在地之律法为准。
在南中商民之间出现财产权或个人权利方面的问题,将交由南中商务代办处与南中当局裁决。在商埠或通往商埠的道路上违法犯罪之南中商民,将由地方当局交送距罪犯最近商埠的南中商务代表。由其按照大明南中律法进行审讯和惩罚。但是地方当局只能拘禁这些罪犯。而不能虐待。
触犯南中商民的乌思藏都司各族罪犯,将由乌思藏都司当局逮捕并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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