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四章日本臣服(三)

附加条款中最重要也是最没实际意义(因为即使没有这一条规定,结果也不会任何区别,它的存在只是为了明确双方应尽的道义罢了。)的一条,是规定若两国之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发起敌对行动(包括军事、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如支持反*政*府武装、经济封锁、与另一方的明确敌对国公开往来等等。)或是未能履行协议(包括附加条款)中提及的应尽义务,那么该协议自动作废,背信弃义的责任也将落到该国头上,而主动撕毁协议的,则更不用说了。

更具实际意义的是,两国之间以后将在军事、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展开全面的合作,虽然这将令日本各方面都受制于大宋,但只要两国一直保持良好的关系,这并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因为以两国之间在国力与军力上巨大的差距,日本若是与大宋交恶,就只有死路一条,有没有这些合作根本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最多只相当于斩立决与秋后处决的区别而已。平清盛身为日本目前最为卓越的领袖人物,自然明白这一点,而且他一向重视商贸,深知日本与大宋全面合作后所能得到的好处,所以这一系列的条款对日本其实是十分有利的,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包括:

一,宋军在日本全境享有无条件的军事通行权,但不能在日本境内修筑永固性的军事设施(含工事、军营、城池等等,一些不易拆毁的民用设施也在此内。),也不能在某片领地(以相同领主为标准,也即是说如果一队宋军在日本一个村子驻扎了二十天,再转移到邻村驻扎了二十天,而这两个村子分属于不同的领主,则该行为不算违约;而如果宋军在日本的关东平原驻扎了二十天,随后前往京都又花了十几天,而沿路经过的地区与关东地区都是源氏的领地,则该行为算作违约。)内连续逗留超过一个月。

此外,宋军未经日方同意(日本朝廷与此地领主只要有一方同意就行,若领主并非大名,则其所属大名同意也行。),不能擅自进入城町,如果造成财产损失(例如践踏田禾),则要按照市场价格对受害者予以赔偿,违法犯罪也要按照日方当地律法处理,但需要判处死刑的重罪,则需由两国朝廷派员协商,残毁肢体的肉刑则根据大宋的律法,转换为相当的其他刑罚予以惩处。

而大宋的海军更是可以自由进入日方港口停泊,不需要征得日方的同意,前提是水兵不上岸。而且时间不受限制,但是他们必须向港口所属的领主支付相应的停泊费。作为交换条件,大宋将位于濑户内海东部、日本三岛(这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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